CDMO / REGULATION INSIGHT
合锦远医疗 · 医疗器械CDMO | 法规解读
11月1日新版规范施行
如何证明交付能力
责任边界 · 质量证据
实施节点 · 实务附录
15
章 / 132条
新版规范
3
个新增章节
质量管理要求
200
项检查项目
配套指导原则
2026年11月1日,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检查指导原则施行。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被单列成章,企业需要把双方职责、技术转移、质量记录和产品放行逐项落实。[1][2]
本文判断
交付能力,需要由可核查的质量管理证据来证明。
本文聚焦医疗器械委托生产。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是业务称谓,具体责任按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主体身份判断。
新版规范共15章132条,新增质量保证、验证与确认、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三个章节。第107—116条将体系衔接、现场评估、生产转换、变更沟通、放行与外协加工等要求集中展开。[1]
这些责任有既有制度基础。2022年施行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4条,已明确注册人、备案人的上市放行责任,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要求。[3]
对企业的影响
把既有职责落实到新版规范要求的具体流程和记录中。
11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现场核查,或已核查但因企业未完成整改而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11月1日起按新规范核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后尚未开展现场检查的,也有相应衔接要求。[2]
项目负责人可据此梳理申请进度、整改事项和受影响的生产安排。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独立软件类医疗器械,还应关注新规范与相应现行附录的共同要求。[2]
2025年,国家药监局批准创新医疗器械76个;2014—2025年累计批准391个,其中境内336个、进口55个。上述数据反映创新产品获批情况,不属于CDMO细分市场统计,也不构成订单增长预测。[11]
委托生产需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质量协议应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方不能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1]质量协议编制可结合2022年第20号通告所附指南,对照新版规范更新双方约定。[17]
项目准入应先核对《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2022年第17号通告所附目录列明禁止委托生产的品种,不能因双方签署协议或受托方具备产线就跳过这一判断,也不能把所有植入性器械一概视为禁止委托。[6]
2024年第38号公告明确:注册人即使仅委托生产,仍须保持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维持体系完整、有效,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熟悉产品的技术人员。[7]
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公告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在不属于禁止委托目录、确需委托生产的情况下,注册人原则上应选派具备相关经验、熟悉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入驻受托方,开展关键环节现场指导监督,并在质量协议中明确职责。该要求不能省略适用条件,也不能外推为所有器械一律驻厂。[6][7]
01 / 受托生产企业
生产放行
审核生产过程记录与质量控制记录;符合条件后,由授权人员签字。
↓
02 / 注册人 / 备案人(委托方)
审核相关记录及文件
审核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以及受托方生产放行文件。
↓
03 / 注册人 / 备案人(委托方)
上市放行
符合标准和条件后,由授权人员签字;上市放行由委托方自行完成。
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1]
第113条将放行审核的对象和主体写得具体。企业应检查人员授权、记录交接与审核依据是否完整;质量协议或产品合格证明,不能替代相应的审核活动。[1]
第109条要求委托前进行现场评估,委托期间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和评估;受托方接受监督并落实整改。
落地动作
把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情况纳入项目管理。
建议核对的证据
能力评估、现场审核及整改证明材料。[1]
第111条要求双方共同策划生产转换;受托方开展试生产及相关验证确认,试生产覆盖所转移的全部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
落地动作
按产品核对技术要求、原材料与工艺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是否有效转移。
建议核对的证据
转移资料、试生产记录、验证确认报告及未关闭问题清单。[1]
进入生产后,变更与异常也需要双向沟通。第112、114条涉及变更通知、联合评估,以及受托方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的报告和记录。[1]
协议审查的实务问题
谁发起评估?谁接收通知?谁调查偏差?谁确认处理结果?
上述问题用于帮助设计流程;具体分工和内部时限应与产品风险、双方职责及业务实际相匹配。
第69—77条明确,特殊过程应经过确认,关键工序应经过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相应验证或确认。
落地动作
结合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开展再验证或再确认,核对结果与实际生产条件是否一致。
建议核对的证据
风险评估、计划、经批准的方案、实施记录与报告。[1]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计算机软件,应进行确认并保留记录和结论,包括首次使用前确认及更改后必要的再确认;方法和活动应与使用风险相适应。[1]
第46条要求电子记录或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追溯;更改和删除须由经授权人员操作并保留记录。
落地动作
落实权限控制、备份、保存期限与可查阅要求;采用电子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议核对的证据
权限设置、变更留痕、备份记录与可检索的数据。[1]
“装了系统”或“数据没有改过”,都不足以单独证明合规。判断重点是数据及其变更是否受到有效控制。
政策层面,国办发〔2024〕53号第(十四)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数智化转型。对器械企业,仍需把政策方向落实为适用规范要求的权限、记录、备份和追溯控制。[16]
第115—116条要求建立外协加工控制程序,至少将外协加工方作为供应商管理,评价相关能力并签订质量协议。
落地动作
明确加工内容、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双方责任,以及验证确认、放行条件与变更沟通等事项。
建议核对的证据
能力评价、外协加工质量协议及过程控制记录。[1]
企业还应识别委托生产、外协加工、委托检验的不同业务性质,分别判断适用要求。涉及UDI的产品,按品种范围和实施批次推进赋码及相关工作。
UDI · 别混淆实施批次
已纳入前几批范围的品种,仍按已有要求执行。
新版规范第91、104条把适用的UDI赋码及有关要求纳入生产和放行管理。产品应先判断适用范围、批次及特定情形,再确定赋码与数据提交动作;完整时间表见附录B。[1][5][15]
关键项目应优先排查,但“一项关键不符合即一票否决”并非正式文件的判定规则。检查结论需要结合等级、数量和具体情形确定。[2]
检查项目分类
200项:关键39项 · 主要88项 · 一般73项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对应判定
生产许可核查:未通过核查;上市后监督检查:暂停生产整改。
未达到上述数量,也不能仅凭数量判断合规,还应结合虚假欺骗行为、系统性风险、整改情况及其他依法处置要求。[2]
正式文件还规定:多项不符合相互关联、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风险的,视为“质量保证”章节存在关键不符合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2]
国家药监局在2026年4月30日的通告中指出,广西愈尔美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广东名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均存在严重缺陷。以下三点分别涉及人员、场地与产品放行。[8]
关键岗位缺失
注册人的关键岗位人员只有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1人,未设置管理者代表,也未配备技术、生产、质量部门负责人。
生产场地不符
受托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地址之外开展生产作业。
上市放行失实
注册人没有质量管理人员,并存在伪造管理者代表签字进行上市放行的情形。
通告要求属地省级药监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等措施,企业完成全部缺陷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本文把该案例用于说明双方各自履责的必要性;它发生在新版规范施行前,不能写成依据尚未施行的新规范作出的处理。[8]
文件为《国家药监局关于广西愈尔美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号)。4月30日是文件落款日期;5月9日是核查中心转载页发布日期,均不作为实际检查日期。
案例二 / 广东省药监局处罚公示
65.62 万元 · 罚没合计约
罚款63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160.4元=656,160.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1日
某企业受托生产的5批敷贴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生产,其中2批经检验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同时存在培训记录缺失、生产记录与物料记录不匹配等问题。
该处罚发生在新版规范施行前,依据现行法规作出。企业名称在公示中已脱敏。[4]
两则公开材料都提示企业关注生产场地和质量记录。第二则公示的企业名称已脱敏,本文不据相似事实推断其与第一则通告属于同一企业或同一案件。对在手项目,可沿着“实际生产现场—物料与批记录—检验与放行”核对证据。
管理层需要看到具体问题、完成时限、所需资源和整改效果。下面六项动作,可作为组织差距分析与项目复核的起点。
管理层六项行动清单
以下为管理建议,完成期限结合企业差距与属地实施安排确定。
01 / 建立差距台账
问题、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证据。
02 / 核对关键岗位
资质、全职要求、职责授权与履职记录。
03 / 复核委托项目
双方资质、质量协议、现场审核与偏差反馈。
04 / 梳理代表性产品
设计转换、试生产、验证确认与两类放行。
05 / 检查电子记录与追溯
权限、变更留痕、备份查询及适用的UDI要求。
06 / 评估整改效果
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确认剩余风险和资源缺口。
回到企业的实际能力
交付能力,最终要在项目中得到证明。
技术转移能完成,工艺运行能稳定,异常处理有结果,质量记录可追溯——这些具体能力,让企业更有条件应对监管检查、客户审核和持续交付。
以下把属地方案与全国UDI安排分开列示。地方表仅覆盖广东、湖北,不推断其他省份的具体节点。
| 适用地区 | 实施节点与企业动作 |
|---|---|
| 广东 | 2026年1—3月宣贯;4—10月自查整改;6—8月经验交流;11月起效果评估。企业应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形成落实情况报告,并通过企业专属网页上传至省局智慧监管平台;自查整改完成后开展管理评审。[9] |
| 湖北 | 2026年5月底前完成企业全员培训;6月底前形成差距分析报告及整改计划;10月底前对新体系至少完成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11月1日起体系全面符合新版规范。[10] |
全国施行日为2026年11月1日;地方方案中的培训、差距分析、整改、内审及报送节点应分别落实。表中早于本文整理日的节点,用于核查是否已完成,不应理解为可以顺延。
| 批次与起点 | 品种范围及提示 |
|---|---|
| 第一批 2021.01.01 | 9大类69个品种。2020年第106号公告调整第一批实施时间及品种;原定2020年10月1日的时间不再作为该批最终起点。[12] |
| 第二批 2022.06.01 | 在第一批基础上,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自该日起生产的相应产品应具有UDI。[13] |
| 第三批 2024.06.01 | 2023年第22号公告附件目录中的103种第二类医疗器械。自该日起生产的相应产品应具有UDI。[14][5] |
| 后续阶段一 2027.06.01 | 除前三批已覆盖品种外,后续纳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及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自该日起生产的相应产品应具有UDI。[5] |
| 后续阶段二 2029.06.01 | 后续纳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已按2027年阶段安排实施。自该日起生产的相应产品应具有UDI。[5] |
表中日期用于区分各阶段实施起点;产品赋码、注册或备案系统提交、上市前数据库上传及后续维护的具体条件,应分别按对应公告执行。已纳入前三批的品种继续遵守原有要求,不因后续阶段安排而延后。[5][12][13][14]
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规定的,可按其适用条件执行豁免或其他特定要求。此处为UDI“公告”,不是前述飞行检查“通告”。[15]
2026年第21号公告采用“后续品种”表述。本表将2027年、2029年列为后续两个阶段,不把“四批/五批”写成该文件的正式名称。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5年第107号)及附件 落款2025-11-04;2026-11-01施行。本文引用第46、69—77、91、104、107—116条等。商务部网站转载。
[2]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械管〔2026〕14号)及附件 落款2026-09-14;2026-11-01施行。适用衔接、检查分级及判定规则。上海市药监局转载,须连同正式附件阅读。
[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22-03-10公布;2022-05-01施行。第32、34条等;两类放行的既有制度基础。
[4]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粤药监械罚〔2026〕2004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1。5批敷贴,其中2批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罚没合计656,160.4元。公示企业名称脱敏。
[5]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 落款2026-03-04。后续品种2027-06-01、2029-06-01阶段安排;前几批及特定情形除外。香港工业贸易署转载。
[6]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落款2022-03-11;2022-05-01施行。禁止委托生产品种应核对所附目录。西藏自治区药监局转载通告正文;具体品种须另查目录附件。
[7]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 落款2024-04-02;2024-06-01施行。第(一)、(三)、(八)项等;仅委托生产的体系能力、植入性器械现场监督、上市放行。陕西省药监局转载。
[8] 国家药监局关于广西愈尔美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5号) 落款2026-04-30;核查中心转载页2026-05-09发布。引用人员、生产场地和上市放行缺陷;落款日不等于实际检查日。
[9]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药监办械〔2026〕4号) 落款2026-01-07。广东自查整改、形成报告及平台上传要求。香港工业贸易署转载,载有广东原文链接。
[10]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落款2026-01-30;官网发布2026-02-02,页面未标文号。湖北差距分析、整改计划、内审和管理评审节点。
[11] 202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 统计年度2025;器械长三角分中心转载页2026-03-05发布,无公告文号。第四部分:2025年76个;2014—2025年391个,其中境内336个、进口55个。
[12]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06号) 落款2020-09-29。第一批调整为9大类69个品种,实施日调整为2021-01-01;其余要求与2019年第72号通告衔接。
[13]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 落款2021-09-13。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自2022-06-01起按要求实施。
[14]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落款2023-02-10。所附目录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自2024-06-01起按要求实施。
[15] 国家药监局关于特定情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落款2026-01-23。UDI豁免及其他特定情形要求。上海市药监局转载;与文献[8]的飞行检查“通告”是不同文件。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 成文2024-12-30。本文仅援引第(十四)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数智化转型。第(十三)项位于“促进仿制药质量提升”项下,不作为器械CDMO专项准入依据。
[17]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号)及附件 落款2022-03-22。指导双方共同做好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与新版规范配合使用。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转载,含附件链接;页面日期不替代文件落款。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29日核查的公开文件整理。管理建议为本文分析,具体适用要求以正式文件及属地监管安排为准。
本文由合锦远医疗 医疗器械CDMO 团队整理发布;文中“建议/落地动作”为团队分析,具体要求以正式文件及属地监管安排为准。
合锦远医疗 · 医疗器械CDMO
合锦远医疗 Horizon Medical
医疗器械 CDMO 政策解读
新版规范 2026年11月1日施行,配套检查指导原则同日生效。后续我们将持续跟踪:
· 各省实施方案与检查动态
· 委托生产、注册人制度实务要点
· 检查缺陷案例与整改路径
关注「合锦远医疗」,第一时间获取后续政策解读